
8月15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正式施行。同日,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猎捕、网络售卖棕头鸦雀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彻底斩断了一条“捕猎—竞价—线上销售”保护动物的不法利益链条。

当天上午9点,法院宣读判决结果,认为被告人在禁猎期、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狩猎罪。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,并适用缓刑。其中一名被告人张某还需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。张某表示悔罪,承诺今后不再犯。

棕头鸦雀俗称“黄豆鸟”,2023年6月被列入国家“三有”保护动物名录。2025年4月至9月,张某在沾化禁猎区内非法捕捉了508只棕头鸦雀,并通过自建微信群竞价售卖牟利。据张某介绍,拍卖价格从最低80元到最高800元不等,一般成交价为一百多到两百多元。张某负责捕猎和竞价售鸟,另外两名被告人则负责将鸟打包并通过快递物流发往各地。买家多为省外喜爱“斗鸟”的人员,张某选择在山东滨州捕猎是因为这里的棕头鸦雀更受市场追捧。

为非法牟利,张某购置了媒鸟、踏笼等工具进行猎捕。他描述捕鸟过程时说,把踏笼挂在芦苇上,打开门,鸟看到里面的媒鸟后会进去打架,从而被捕获。滨州市全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,全年为禁猎期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,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期内使用猎套、猎夹、捕鸟网等工具进行猎捕。法院指出,打击捕鸟不仅保护环境,维持生态平衡,还斩断了“斗鸟”产业链。
经评估,张某非法捕猎导致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17840元,法院判令其赔付生态赔偿金117840元及评估费4000元。由于涉案鸟类无法全部追回,不具备原地修复条件,且被告人无力支付全部赔偿金,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规定,要求被告人在支付部分赔偿费用的同时,通过护林、护鸟、植树、巡查等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。这是我国首次将这种执行方式纳入法律条文,使其成为法定执行手段。
人民陪审员王树军表示,这种方式促使被告人由生态破坏者转为生态守护者,利于教育改造。本案依托新法实现全链条追责,创新生态修复惩戒模式,实现惩治违法与修复生态双向发力。庭审现场旁听的人大代表桑颖深受触动,表示将结合此次感受,推动典型案例宣传,加强生态普法工作。
这起案件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施行后,山东法院系统适用法典判决的首例案件,以“惩戒+修复+教育”的全新方式彰显了生态环境司法的刚性与温度,警示全社会:生态红线不可碰,守法护绿人人有责,破坏者必担其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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